法律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二十二條,旅客自願退票的,除提供有效客票外,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分別按照下列條款辦理。(1)旅客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24小時、2小時內要求退票的,收取旅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兩小時內要求退票,收取旅客票價2%的退票費。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後要求退款,按誤機處理。(2)持有聯程票或回程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按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三)革命傷殘軍人要求退費的,免收退費。(4)持嬰兒票的旅客免收退票費。(五)持有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當在客票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辦理退票手續。(6)旅客在航班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機票價格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