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離開工作崗位,無需雇主批準。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勞動者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辭職是指職工離開原崗位和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
1.辭職休息、離校深造、停薪留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系;
2.員工辭職經公司批準,被公司辭退,自願辭職。這種辭職終止勞動法律關系。離職員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待遇。
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妳遞交辭職信後,不用等壹個月再離職。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離職時間,協商完畢後可以辦理離職手續。根據相關勞動者的提前通知,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天)。即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天書面辭職。建議用EMS快遞離職通知,並在EMS詳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或“離職通知”,並保留回執。等30天以上,可以直接去公司人事部門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結清工資。如果公司不同意或者克扣工資,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找勞動監察大隊寫書面投訴信,或者在勞動局申請仲裁。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