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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郵箱:發黃色短信該負刑事責任嗎?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移動通信終端(手機)發送淫穢短信息。超過200件的,可以依照刑法第363條第1款定罪量刑。寄送件數超過上述標準兩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1款定罪量刑。

參考法規: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1條: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結論:刑法規定這樣的情況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建議:這類案件極難偵破。要獲取發送者的信息,需要通信公司的支持,而這筆費用會讓通信公司獲利,這是無法解決的。

對於壹個剛剛發送了法定數量黃色短信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只有證明其中壹條短信是別人(甚至是他的配偶)借用他的手機發送的,才能做出無罪的判決。也許是證人出具了偽證,可控方沒有辦法排除這些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