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得向18周歲以下學生發放信用卡。
不得向18周歲以下的學生發放信用卡(附屬卡除外)。向年滿18周歲且無固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的學生發放信用卡時,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應具備相應的還款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卡前,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已書面同意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否則不得發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水平和還款能力進行盡職調查,申請人應當有固定工作,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提供可靠的還款擔保。申請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但確需發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發卡的適用範圍,並建立相應的發卡管理機制。申請人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應具備相應的還款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卡前,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已書面同意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否則不得發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控制向經調查已取得他行信用卡,但客戶個人還款能力與各行累計授信額度差距較大的申請人發放信用卡。
2.激活信用卡前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在開卡時,營銷人員必須向申請人充分告知信用卡的收費政策和罰息政策。通知特別提出,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扣收任何費用,除非持卡人以書面、客服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等方式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扣收費用。
第三,嚴查特約商戶套現行為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自身特約商戶,與特約商戶就信用卡欺詐、套現風險防範、安全管理責任等進行必要約定,並對特約商戶實施持續監控和定期現場檢查。經調查發現特約商戶涉嫌套現的,負有管理主體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暫停或者停止為該商戶提供清算結算服務。此外,通知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實施托收業務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