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組織編制應急總體規劃和預案,指導各地各部門處置突發事件,推進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
2、建立災情報告制度,統壹發布災情,統籌應急力量建設和物資儲備,統壹調度搶險救災;
3.組織救災體系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的工作;
4、指導火災、水旱災害、地質災害的防治;
5、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十壹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對突發事件所采取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