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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願服務算加班嗎?公司需要付加班費嗎?

別拿“自願”當幌子好嗎?世界上很少有人願意免費“自願”加班。只要有壹小部分員工是為了事業自願加班,這壹小部分員工的目的是自我成長,而不是有沒有加班費。所以這個問題其實是壹個“偽命題”。

大部分員工都是因為各種原因“自願”加班,他們當然希望得到合理的加班費。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支付加班費用或者實行節假日回休制度。但是在職場中,員工處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不給加班費,員工也沒有辦法。雖然員工簡單投訴就能勝訴,但對於大多數員工來說,維權成本太大。

中國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支付加班費或停止休假。工作日加班需要支付日工資的1.5倍,周末加班需要支付日工資的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需要支付日工資的3倍。這是常識,但在理想中,是可遇不可求的。其中,妳是自願加班還是單位安排加班,這壹點很重要。

主要概念如下:

自願加班,無加班費。

勞動法規則:“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職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需要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休假的”。有什麽意義?翻譯過來就是單位讓妳加班,單位不讓妳加班。妳願意加班,不屬於加班的範疇,妳不能加班。

請記住,大部分公司(企業和單位)都有加班申請制度。只有老板批準妳加班,妳才能加班,然後妳才有資格要求加班費。但是大部分公司都不會認真執行加班審批制度,往往老板口頭打招呼:大家晚上加壹班,完成這個項目。有良心的單位算妳加班,沒良心的單位不承認妳加班。

反而有很多沒良心的公司。所以要加班,就要運用各種技巧,比如發郵件、發短信、填加班卡、做加班記錄等。,要把加班的“證據”固化,只要妳去仲裁,那麽單位就必須給妳加班費,前提是妳要跟老板和單位翻臉。

二是很多單位變相逃避加班費。

壹個是誘人的加班。比如很多大廠,人均年薪幾十萬。如果加班費也是壹個天文數字,為了白白利用員工的時間,降低單位的時薪成本,他們采取“晚上7點免費宵夜,晚上10點免費班車,晚上12點報銷出租車費”的誘惑,誘導員工“自願”加班。雇傭壹個員工相當於雇傭1.5個員工,相當劃算。

二是強制加班。這是老板慣用的手腕。老板沒有要求妳加班,但是工作量太大,工作快結束的時候突然分配任務,員工不加班幾乎完成不了。如果員工不加班,完不成任務,會影響績效考核和綜合評價。比如,妳的老板給妳貼上不專業、不願意工作、不願意上進的標簽,強迫員工“自願”或“主動”加班。不要指望加班費,妳的老板可能還會責怪妳:妳完成不了工作,效率那麽低,可以那麽差,和工作規範不匹配。妳怎麽敢要加班費?

三是故意算加班。老板和雇主都很清楚人工成本太高,公司賺的是員工的人工成本。多招壹個員工或者員工不加班,公司就可能變成虧損。公司故意少招員工,五個人的任務招三個人來做。怎麽可能不加班?所以,為了哄騙員工加班,老板們善於畫餅、灌雞湯、給員工打雞血:妳要完成妳的幻想,和公司壹起成長,等妳上市了,妳就完成了財務自由。妳應該把加班當成壹種福氣。妳不是為了公司加班,而是為了自己的幻想。忽悠員工熱血沸騰,傻傻加班,應聘後給老板數錢。

第三,加班的定義要根據事實來判斷。

當然,《勞動法》規定“加班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的情況下才應當支付工資。”員工自願加班屬於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勞動法畢竟是保護弱勢員工的,不能完全聽資方的。必須停止以“腳踏實地”為標準認定“事實加班”。這就好比“妳和壹個女人住在壹起,有了孩子,還說不能做單身狗”。這是事實婚姻。

用人單位變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員工被迫“自願”加班,也屬於“事實加班”。員工只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妳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還要加班,是因為用人單位分配了太多的任務或者減少了人員,那麽這就是加班的事實。如果妳保存了老板讓妳加班的口述錄音、短信、郵件等證據,也可以證明妳“確實在加班”。

最後,我很遺憾地說,索要加班費這種合理的權利,是不能由員工主動發起的,主動權是監管部門對用人單位強制執行的。員工抱怨有四個難點:壹是員工相對於資方處於弱勢地位,索要加班費會得罪老板和資方,只能忍氣吞聲;二是維權的成本和費用很高,員工只能放棄維權;第三,用人單位法律實力強,“坑”早就挖好了,員工無法和單位的法務抗衡;第四,員工很難保留事實加班的證據。所以處理這個問題,員工需要有維權的意識和勇氣,更重要的是需要得到上層的推動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