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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新規出臺,朋友圈可以隨便投訴嗎?

電子證據新規出臺,朋友圈可以隨便投訴嗎?

“妳有權保持沈默,但妳所說的壹切都將作為呈堂證供。”這是tvb劇裏最常見的臺詞之壹,基於刑事訴訟法層面的公民沈默權。現在這句話的輻射範圍可能加到了微信朋友圈,壹個正在被7.6億人使用的社交平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刑事案件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審查判斷若幹問題的規定》。根據規定,自2016 10 1起,朋友圈、微博信息經核實後可以作為最終證據,公安機關有權依法設定程序向涉案單位和個人調取上述平臺信息。

“朋友圈也不安全”,這是普通大眾初壹看到這個新規的感受。之所以這麽說,是因為微信朋友圈相對於其他互聯網信息平臺是比較封閉的——只有互相加好友的人才能看到對方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封閉帶來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給人壹種安全感(這種安全感可能並不存在)。有論者將這壹規定與現行憲法第40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聯系起來,認為這是“兩高壹部”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是發布法規主體自我權力的擴張。

現行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憲法這壹條賦予的保障公民通信自由的“背書條款”有兩個核心要素,壹是“國家安全或者追捕刑事犯罪的需要”,二是主體和程序限制,“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如果將相對私密的微信朋友圈視為公民在網絡上交流的延伸,那麽微信朋友圈的搜索行為以及“兩高壹高”的這壹新規是否屬於立法法禁止的“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