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二、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在其工作場所或者住所竊聽等,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三、對方當事人未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將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沒有足夠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