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案件回執,代表案件已經正式立案,進入法律程序。受理回執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其他機構收到起訴狀或者申請後,出具的受理通知書,表示案件已經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立案回執是指報案機關受理了報案人的舉報,並給了壹張回執。未向公安機關出具收據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收據。回執的作用是表明已經報警,而不是立案的證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認定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將辦理備案手續。警方還需要進行立案的內部審批程序。剛開始都是開壹個受理回執,經常可以在派出所跟進案件。報案回執是報案機關給報案人的收據。案件回執是受理案件的憑證。也就是說,報案的機關受理了報案人的舉報,給了報案人壹個憑證,表明收到了妳的問題、理由等。,並分別對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進行了解釋和記錄。
總而言之:
拿到案件回執,代表案件已經正式立案,進入法律程序。當事人據此可以了解案件的受理和後續流程,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下列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二)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三)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四)因壹方當事人申請再審,中止原判決、裁定執行的案件;(五)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