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對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如果其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其個人信用報告中將記錄逾期未付款等負面信息,限制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導致司法拘留。
擴展數據:
中國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處置。
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