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111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據了解,申請人郭某家住贛縣王母渡鎮,其妹夫顧某曾在被執行人鄒某經營的煤礦工作,從事煤礦開采。2012年3月,鄒因生意蕭條,向顧的妻子借款6萬元,用於經營煤礦開支。經結算,鄒某分別欠郭某、顧某工資5000元、21735元,並出具借條。在郭等人的多次催促下,鄒某只支付了部分工資和借款,於是郭等人將鄒某分別告上法庭。
經法院判決,鄒某未履行給付義務,郭等人於2065438+2002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考慮到案件涉及農民工工資,該院迅速啟動綠色通道,維護農民工權益。壹方面試圖查找鄒的行蹤,另壹方面對鄒的銀行存款、房屋、車輛等財產進行地毯式查詢,但沒有實質性進展。
2015年9月底,通過多方努力,執行法官得到了鄒某在當地擔任駕校教練的線索,於是立即對全縣十幾家駕校逐壹調查,終於在10、13年6月找到了鄒本人,但鄒某拒不執行,態度十分惡劣。
為了讓郭等人盡快拿到工資,執行法官耐心細致地與鄒某講道理,但鄒某壹直以生活困難為由極力推脫,於是法官決定對鄒某進行司法拘留15天。在強大的執行壓力下,鄒不得不主動要求家人集資45750元支付郭等人的欠款,這起拖了近3年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人民網——“老賴”拖欠近5.3萬年?拘留後果斷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