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但現在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在涉及隱私的情況下,如何判斷監護權(監護人保護被宣告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的權利)。
隱私權是完整的權利主張,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監護在很大程度上是壹種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6條規定了父母及其監護人幾乎所有的“義務”,但沒有壹條規定他們的“權利”。其中,第12條還規定了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所以家長不能用自己的“義務”去限制和侵犯孩子的隱私。
以愛的名義侵犯孩子隱私的父母,實際上已經把自己應有的監護變成了不當甚至非法的監視。即使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但尊重孩子的隱私,讓孩子有自己的工作和思考空間,才是保護孩子尊嚴,呵護和培養孩子健康人格和獨立精神的關鍵。
而且監護不是監視,學校和家長都不應該照顧孩子的精神成長,更不應該以愛的名義公然侵犯孩子的隱私。在人格和尊嚴面前,沒有年齡的差別,就是再小的孩子也有尊嚴,而這種尊嚴能否得到妥善的保護,是他精神或身心健康成長的關鍵!所以,以愛的名義侵犯孩子的隱私,註定是壹種必須摒棄的“糊塗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