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高速調節部件
道路限速60公裏以下的地方,限速50%以下的,不處罰。在高速公路壹般路段,時速低於100公裏的超速違法行為和時速低於80公裏的橋梁、隧道、施工路段不予處罰。
我們來看看細節。
測速抓拍需要提前200米設置標誌提醒。
1.文件規定,限速標誌應設置在限速區起點處,測速取證設備前方200米處設置測速提示標誌。高速公路可根據道路的實際情況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出口處應設置限速標誌,有效提醒進入道路交叉口的車輛。因交通管理需要,經分析論證後可根據轄區情況適當增加限速標誌。
2.測速取證設備應當設置在交通秩序混亂、交通事故多發或者交通安全隱患嚴重的路段。進出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立交橋匝道不得安裝測速取證設備。原則上以固定或間隔測速為主要測速取證方式,移動測速取證設備不適合。因交通管理需要,確需使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同壹交警大隊管轄的同壹路段內,同方向測速點之間的距離應在6公裏以上;道路跨不同大隊轄區的,相鄰測速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6公裏,相鄰交警大隊之間要做好溝通協調。區間測速起止點間距,普通公路不小於3km,高速公路不小於10km。區間測速起點和終點之間不宜進行單點測速取證。確需獲取單點測速取證的,應當報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設置。
4.壹個交警大隊只會處罰壹次。
5.對超速違法行為堅持“教育與處罰並重”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實行教育警告和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嚴格執行罰款和記分處罰。
6.超速違法行為低於10%的,予以警告,不扣分、不記分;
7.在高速公路上限速60公裏/小時以下、限速50%以下的,予以警告,不扣分、不記分;
8.高速公路壹般路段,車速在100km/h以下,或者橋梁、隧道、施工路段車速在80 km/h以下的,不予處罰;
9.同壹車輛在同壹道路上同方向行駛,超速違章處於連續狀態。同壹個交警大隊只處罰最嚴重的超速違章。
10.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記錄之日起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進行審核,經核實後作為違法行為證據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超速交通違法信息錄入後3日內,通過互聯網查詢平臺、查詢電話、短信定制服務等方式向社會提供查詢。
今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與互聯網地圖服務商建立信息,享受高速公路交通限速、測速取證設備設置等信息的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