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並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簡易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絕接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視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處罰決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