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明確,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息等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新民訴訟法對電子證據的解讀和認定,在實際案件審理中,經常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手機短信、微信截圖作為證據,其中離婚案件、民間借貸案件最為重要。然而,這種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必須滿足壹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打破其作為證據使用時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