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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立案不抓人的理由

現實中,詐騙案件金額太少時,公安局壹般不予立案。可能是因為被告人違法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根據實際情況,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投訴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元以上至1000元、3萬元以上至1000元、50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