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節可以考慮作為量刑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或者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