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或者司法警察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送達被送達人、其代理人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專門接收文書的人員)的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交付的補充。嚴格來說,委托送達並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之間的壹種互助行為。
3.郵寄送達:法院服務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以郵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即直接送達被告,被告拒絕簽收的,傳票留在基礎上即視為送達。
5.轉遞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和被監禁、勞動教養的人員,通過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或監獄管理部門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服務:也叫準服務。是指在報紙或其他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壹定時間後產生投遞效果的投遞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壹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