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領導,將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二章項目審批第六條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的設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代行政府職能的組織,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八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聽取繳費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但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專門針對企業的收費;
(二)全省資源、公用事業收費的執行情況;
(三)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收費。第十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準緩征、減征、免征、停征屬於本級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十壹條申請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批準設立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第十二條政府非稅收入分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確定,重要事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劃分政府非稅收入,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第三章征繳管理第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具有政府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征收。征收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並將委托協議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征收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征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能直接征收,需要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委托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的範圍內實施委托,並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第十四條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受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內容,監督受委托單位的征收行為,並對征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範圍內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