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有人威脅恐嚇時,他選擇報警。這種報警行為屬於第壹次記錄。如果對方有威脅言語,但沒有實際實施違法犯罪事實,被威脅人可以先向公安機關立案。壹旦威脅人真的有什麽違法行為,警方會優先調查此人,也就是提前給對方做標記。口頭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是違法的。如果是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則涉嫌尋釁滋事。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只能由主觀故意構成。也就是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的活動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本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 * *秩序,包括公共* * *場所秩序和人們在生活中應該遵守的* * *相同的規則。尋釁滋事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壹部分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往往會對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而尋釁滋事罪壹般不侵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主要指向公共秩序,挑戰整個社會,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