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按照規定,血液酒精含量為20-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且血液含量高於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2015(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133條中專門針對醉酒駕駛人增加了危險駕駛的醉酒駕駛處罰。
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酒後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飲酒駕駛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拘留15日以下,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酒後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判決後,判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終身不得駕駛營運車輛。判決後,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和醉駕的區別
所謂飲酒駕駛,是指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所謂醉駕,是指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第二,刑法規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