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到期不及時續簽怎麽辦?
居住證有效期滿未及時換發的,居住證的功能中止,應當補辦。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1.居住證有效期滿的,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至有效期滿後15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辦理延期手續。未按期辦理延期手續的,停止連續居住期。
繼續事項:
1.換領居住證,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到原材料申報點辦理。
2、原居住證有效期滿,自動作廢。
3.所有申請材料都應與原件核對。
4.申請材料必須由本人或本單位人事部門人員提交,其他人員不得代理。
希望以上內容對妳有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受理、制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