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做好電信業務不良業務名單和不誠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
壹、工業和信息化部統籌全國信息通信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地信息通信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配合違法行為發生地通信管理局對相關主體實施信用管理。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列入不良經營失信名單:
(壹)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信息,未在電信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信息發生變化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在電信監管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年度報告信息、日常經營活動、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停止運營時的善後工作、執行國家和電信監管機構有關規定等事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需要直接列入電信業務失信名單的除外)。
電信管理機構應在處理(含處罰)後30日內完成不良名單。錄入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號、辦理日期、納入原因、納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