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要在大案要案,或者影響大而惡劣的案件,或者團夥案件中使用這種方式,因為成本很高。影響較大、抓捕間諜等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會用技偵手段定位手機,但普通罪犯不會用這種方法。公安機關在偵破特定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重大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時,可以對相關犯罪嫌疑人采取技術政策措施,包括電子監控、手機監控、定位等。只是找回話費,短信,或者基站位置相對簡單,但也是公安局決定的。手機定位是指通過特定的定位技術獲取手機或最終用戶的位置信息(經緯度坐標),並在電子地圖上標註出被定位物體的位置的技術或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