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做好退役軍人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將個人賬戶轉移辦法通知如下: (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 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退役軍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明交給本人,並及時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從銀行匯到接收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城鎮入伍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其工作單位已在接收安置區明確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退伍義務兵醫療保險轉移證》交給本人,並及時將本人的退伍醫療保險金從銀行匯到接收安置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三)現役軍人退出現役後,應當將《退役軍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或者《退役強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移交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四)接收安置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接收單位或退役士兵個人提供的轉移證明後20日內,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或續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五)士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幹部、士官退役醫療保險繳費單》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繳費單》,將其個人賬戶內的資金發放到個人。(六)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入伍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入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入伍者所在部隊後勤財務部門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明,通過銀行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節余匯入入伍者所在部隊後勤財務部門。(七)軍隊後勤財務部門收到地方直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明後,應在15日內為其建立退役軍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將轉移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逐級移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八)、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封存。回原入伍地區就業後,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封安置個人賬戶的,由接收安置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入伍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晉升軍官、文職幹部和選拔士官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通知到入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5個賬戶轉移手續。(九)、軍人的工齡視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