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銷毀的涉密載體應嚴格按照相關保密要求進行。因工作不力,造成機密或內部文件、病人隱私信息等內容泄露,引起輿論,給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嚴肅追究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責任。
疫情防控和疾病預防控制收集的個人信息不能公開。
《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運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的通知》明確規定,為防疫、疾病預防控制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姓名、年齡、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未經被采集人同意,但聯防聯控和脫敏需要的除外。
收集或者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應當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采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保護措施,防止被竊取或者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