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解決行人闖紅燈現象的建議
1,大力宣傳交通法律法規,做好交通安全教育。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是促進交通的首要前提。但是,在宣傳教育工作中,壹定要防止流於形式、形同虛設的現象。這對於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引導下,使人們自覺接受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壹定會起到壹定的作用。
主要方法:
(1)通過引用違反交通安全法闖紅燈引發的交通事故,讓交通違法者自己後悔終生,警示人們遵守交通法規。如果在市區行人嚴重闖紅燈的路口制作這樣的事故圖片展進行宣傳,效果會更直接。
(2)在新聞媒體上對行人闖紅燈的交通違法案例進行宣傳和播報,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關註,達到自我教育和對他人宣傳教育的效果。
(3)組織專門人員進入轄區開展專題宣傳教育,轄區相關單位配合組織,交警大隊不定期派民警講解交通法規和安全知識。
2.加大執法力度,糾正並嚴格糾正闖紅燈的交通違法者,消除個別闖紅燈的交通違法者無足輕重的錯誤觀念。
在處理行人闖紅燈的問題上,在強調宣傳教育的同時,要加強執法力度。路口執勤民警壹定要糾正闖紅燈的,嚴格糾正,嚴格執法。對於那些試圖逃避處罰的交通違法者,要做好耐心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其主動認錯:不聽勸阻,我行我素,對影響正常交通秩序的嚴重交通違法者,要依法從嚴處理。這樣就消除了壹些人心目中行人闖紅燈是小事的錯誤觀念,也在人行橫道形成了嚴控的氛圍。
二、行人闖紅燈的原因
(壹)交通法律法規意識差。因為這個原因闖紅燈的人,總認為這是小事,交通違章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違章。他們認為交通違章只是個人交通行為的壹種習慣,只要沒被交警看到就無所謂。也有人認為工作忙,趕時間,闖紅燈情有可原,並不是說其他違法行為就要嚴懲。
(2)運氣。由於種種原因,人們總能把自己“闖紅燈”的違法行為合理化。僥幸心理不僅大大降低了交通的安全系數——讓行人暴露在無盡的車流中,也降低了交通效率——人車混行的無序阻礙了道路的暢通。
(3)法不責眾的心態。闖紅燈的違法者往往是壹群人。如果交警逐壹查處,執法難度很大,容易造成混亂。如果只選擇違法人群中的少數人執法,很容易產生不公正的想法,進而對不公正執法產生抵觸情緒。
(四)現有處罰措施不足以震懾違法行為。目前對行人闖紅燈的處罰主要有兩種,口頭警告和罰款。對於交警或警輔的善意口頭教育,處罰對象往往口頭承認錯誤,但內心並不認同。至於罰款,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很多行人對罰款不以為然,交了罰款還會繼續我行我素。也有很多行人鉆了法律的空子。確認路口沒有交警後,他們就闖紅燈。
對於交管部門來說,闖紅燈行為的治理壹直是個頭疼的問題。主要原因在於執法成本高。
因為行人作為執法對象,不具備類似機動車備案制的通過扣分、罰款的條件,壹般還是以提醒、勸導為主。另外,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有很多行人和交警胡攪蠻纏,試圖逃避處罰。這種行為降低了交警執法效率,進而增加了執法成本。
綜上所述,行人闖紅燈的交通問題和其他交通違法行為壹樣,並不是壹個無可救藥的交通問題,雖然短時間內無法徹底解決。只要在交通管理中向社會開展廣泛積極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正確引導人們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堅持管理就是服務的思想,采用科技強警、嚴格依法行政等標本兼治的現代交通管理新理念,行人闖紅燈的交通違法行為就會逐步減少, 人們的文明交通行為和公共交通觀念將得到增強,在創造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方面將取得更加明顯的成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條
規定行人過路口或者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八十九條
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