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被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不附條件執行所判處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執行的中止。其執行形式是宣告觸犯刑法並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壹種懲罰,而是壹種執行方式。緩刑和死刑緩期執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理解和適用上需要區分。
壹般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罪行較輕,其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較小。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壹般更有罪,兩者對其法益的危害和人身危險性都更大。因此,緩刑只能適用於因犯罪情節輕微、人身危險性較大而被判處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這裏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有減輕情節的,宣告的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