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預警信號壹般分為壹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級別。顏色依次為藍、黃、橙、紅,並用中英文標註。
當多個氣象災害同時發生或者預測將要發生時,可以按照相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個預警信號。第四條本省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冰雹、暴雪、道路結冰等十類。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預警信號類別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確定,並報中國氣象局備案。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安全生產、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信、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第六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氣象災害預警和防禦宣傳,增強公眾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防禦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條預警信號統壹發布(包括補充、修訂和解除)。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統壹發布預警信號,標明氣象災害區域。氣象臺站只能在本預報業務責任區內發布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省氣象臺與設區市氣象臺、設區市氣象臺與縣(市、區)氣象臺應當加強預警信號發布前和發布後的信息溝通,確保上級氣象臺與下級氣象臺發布預警信號的壹致性。第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預警信號制作和發布的具體程序,並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確保制作和發布工作規範有序。
氣象臺站應當及時準確發布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第九條氣象臺站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電信(包括氣象語音電話、手機短信和互聯網)等媒體及時發布預警信號,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信息,並通報電力、交通、水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設施管理服務單位。第十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公眾傳播預警信號時,應當完整、準確地使用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名稱,不得改變預警信號的內容和關鍵術語。
播發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信等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ⅰ級、ⅱ級預警信號的信息報告和通報後,應當及時通知下級有關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可能發生突發氣象災害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通知相關村(居)民委員會。
電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設施管理服務單位收到預警信號信息通知後,應當及時做好防禦工作。第十二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城市顯著位置,設立預警信號電子顯示牌。
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公共電子顯示牌,以及鐵路、民航、交通、公安、建設、旅遊等部門和單位設置的專業電子顯示牌,應當及時接收和顯示預警信號。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氣象臺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預警信號漏報、錯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接到預警信號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未按要求及時傳播,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