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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暑期集中檢查辦學情況的通知;泰安市暑期集中檢查辦學情況的通知。

泰安市暑期集中檢查辦學情況的通知。

為落實省市關於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進壹步規範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暑假期間,泰安市將對校外培訓機構規範辦學情況開展集中檢查。

首先,檢查重點

實施常態化疫情防控。是否按照《關於進壹步做好學校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0號)要求,全面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

落實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相關任務。是否嚴格執行《市教育局實地評估標準》相關規定的要求。

規範辦學情況。縣市區是否與培訓機構簽訂了規範辦學承諾書和安全責任書;培訓機構是否執行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中小學校外培訓服務合同》,點擊查看全文;是否“亮證辦學”;是否逐項落實《泰安市校外培訓機構負面清單》規定的40條“禁止”。

二、檢查安排

本次檢查分為培訓機構自查、縣市全面檢查、市教育局抽查三個階段。各培訓機構要在7月5日前按照檢查重點完成自查和問題整改工作,做好常態化管理。各縣市區要抓住暑假這壹關鍵時期,采取全面集中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對照檢查重點抓好規範法律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同時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查處“證照不全”、“無證辦學”等違法辦學行為。市教育局將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對各縣市區校外培訓機構規範辦學情況進行抽查。

三。相關要求

高度重視。暑假是中小學生參加校外培訓相對集中、密集的階段,校外培訓機構問題易發、多發。做好暑期校外培訓的管理工作尤為重要。各縣市要切實克服麻痹思想和放松心態,進壹步提高認識,加大暑期校外培訓機構檢查巡查力度,確保全市校外培訓機構安全、規範、有序發展。

加強宣傳。各縣市區要通過各種渠道引導學生和家長樹立正確的觀念,不盲目跟風補課,尊重孩子的意願,給孩子壹個快樂的暑假。真的要參加培訓,選擇有資質的校外培訓機構。嚴禁校外培訓機構聘請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嚴禁組織學生集體提前學習。要向社會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和“黑名單”,進壹步暢通投訴渠道,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正常管理。各縣市區要以此次檢查為契機,進壹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結合實際完善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管理機制,為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提供更加規範有序的發展環境,切實保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培訓對象的合法權益。

泰安市校外培訓機構負面清單

1.國家機構不得面向社會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2.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3.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4.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不得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5.未取得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不得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6.不得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

7.決策管理機構和管理者的條件和標準不得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

8.法定代表人不得是董事長、董事長或者委托人以外的人。

9.設置標準不得低於規定的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等基本要求。

10.校舍的消防、環保、衛生和食品管理不得違反有關管理規定。

11.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12.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雇用外國人。

13.未取得教師資格的教師不得受聘從事學科知識培訓。

14.專兼職教師結構合理、數量充足,配備的教師不得與培訓項目和規模不相適應。

15.教師的姓名、照片、授課班次和教師資格證號應在其網站和培訓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未經公示的教師不得從事學科培訓。

16.與被聘用的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17.黨的建設同步規劃、黨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不得違反黨的建設有關規定建立非黨組織。

18.未經財務清算和審批機關批準,不得分立、合並。

19.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名稱、層次、類別和項目。

20.變更舉辦者,未經舉辦者提議,財務清算,學校董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審批機關批準,不得變更。

21.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22.不得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

23.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根據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並向社會公示。沒有向社會公示,任何費用都不能隨便收取。

24.不得壹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強制集資。

25.收取的費用不得隨意變更,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26.會計賬簿的設置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的規定。

27.在其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校外培訓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28.積極回應學員及監護人的合理訴求,不以任何理由侵犯其合法權益。

29.與受訓者或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合同。對於學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應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退費事宜,不得無故退費、少退費或延期。

30.宗教不應被用於阻礙國家教育體系的活動。

31.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招攬生源或騙取錢財。堅決抵制使用教科書、教具、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面向中小學生和兒童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杜絕商業廣告進入校園。

32.不得利用紅領巾等少先隊標誌和“紅領巾”、“少先隊員”等專屬稱謂進行商業營銷宣傳和開展商業活動。不得發放印有商業營銷宣傳內容的學習用品。

33.不準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34.培訓內容不得超過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本縣市中小學進度。不允許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教學。

35.對中小學生開展培訓,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 30,不得留作業。

36.不準組織和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考試、競賽和排名。

37.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欺騙的手段強迫學生接受訓練。

38.開發學科的培訓班名稱應根據學員的年級和參加培訓的學科來命名。培訓班的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時間安排、上課時間等,應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在培訓機構招生咨詢處及其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未通過審核或公示的,不得招生培養。

39.不得與中小學聯合辦學,嚴禁與中小學聯合招生,堅決查處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掛鉤的行為。

40.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文件辦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