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應當向受送達人本人送達;如果我不在,可以交給成年家屬或者單位負責人領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