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子數據是證據的壹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
需要註意的是,作為證據的微信轉賬記錄要求微信實名,證據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即內容必須能夠證明轉賬行為是為了實現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證明的,證據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