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投訴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的產品或服務不滿意,應先與業務發生地的銀行網點聯系,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方式向業務發生地的銀行網點投訴。,以便迅速處理消費者投訴。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布電話、網絡、信函等投訴方式和投訴程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做好投訴登記工作,並以有效方式告知客戶受理、處理時限及聯系方式。投訴處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並以短信、電話、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消費者延長時限及理由;
2.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消費者對銀行網點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方式向其主管銀行反映情況。銀行網點會公示投訴電話或其他投訴方式。以便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
3.向監管部門投訴。如果消費者認為上述投訴未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妥善處理或對處理不滿意,可根據屬地原則再次向所在地銀監局投訴。向銀監局投訴壹般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詳細說明投訴事件及性質。投訴應當清楚,事實應當清楚,並提供可核實的相關證據、投訴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收到投訴信後進行審查,壹般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果投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會及時告知消費者。受理投訴後,將進行調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將在30個工作日內、最長不超過60日內回復投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