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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作崗位調整通知的正確處理方法

工作中轉崗是相當常見的,尤其是最近幾天的教培行業。作為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的調崗,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1.如果收到崗位調整通知,提出任何異議,盡快表明態度。

2065438+2005年7月,山東黃先生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擔任監事。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崗位調整,公司規章制度也沒有約定員工的崗位調整。2065438+2008 65438+2008,公司作出通知,將黃先生調離招標崗位。隨後,黃先生向公司發函表示“我強烈反對公司違法調整崗位,要求公司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聲明。”在此期間,黃先生壹直在原崗位工作。後來公司根據新的崗位降低了黃先生的工資,黃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認為,公司未與勞動者事先達成協議,勞動者未合法轉移,且無證據證明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單方調整勞動者崗位,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原崗位未撤銷的,在提出異議的同時,應繼續在原崗位工作。

重慶的曾先生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為物業管理人員,工作地點在重慶。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地點。曾先生工作十年後,公司給曾先生發了調動通知,把他調到100公裏外的地方。曾先生接到通知後,提交了調動不合理的聲明,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之後公司以曾先生不服從安排,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曾先生申請仲裁勞動合同違法解除,仲裁支持曾先生,公司不服起訴。

法院認為,雖然只約定了重慶,公司可以進行調整,但公司的調整也應當正當合理,不能隨意調整。現在這兩個崗位相距100公裏,而曾先生現在的崗位並沒有取消,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生產經營需要進行崗位調整。目前的崗位調動顯然會對曾先生的工作、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故該調整構成對就業自主權的濫用。曾先生在接到崗位調整通知後,及時出具情況說明,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不應認定為曠工。

3.如果原崗位被取消,不要去原崗位被動工作,有異議要主動維權。

廣東的王女士以采購部員工身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崗位。後因公司經營需要,取消了采購部,王女士被調到另壹個辦公室。王女士不同意調動,拒絕在新崗位工作。之後公司以曠工超過六天為由,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王女士隨後仲裁。後來因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和壹審判決,到了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因業務需要轉讓,王女士的工資在轉讓後並未減少。這種轉移沒有侮辱性和懲罰性,而且是合法的。即使王女士認為崗位轉讓不合法,也應該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手段解決。

總之,公司在崗位、薪酬、工作地點上做出調整,即使妳認為不對,也不要采取不上班的形式。要盡快提出異議,並以書面形式留下痕跡。如果妳認為公司侵犯了妳的權益,也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但在我看來,如果這次不降薪,具體崗位不懲罰性和侮辱性,新崗位能適應,賺錢,在哪裏做都壹樣。

註:由於勞動爭議具有地域性,各地規定可能存在壹定差異,故文中觀點僅供參考,不作為決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