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第四條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集中收運和專業化處理的原則,實現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餐廚垃圾的具體管理和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公安、環保、衛生、畜牧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並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的投資、布局、用地和規模。第七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相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公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第九條鼓勵和倡導通過分類投放、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產生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產品用於農業生產、植樹造林、運輸等活動。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餐廚垃圾、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成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銷售。第二章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第十壹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每年6月38日+2月底前,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下壹年度預計產生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計數量;
(二)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設置隔油池等設施,分離儲存油水;
(三)將餐廚垃圾放入處理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
(四)禁止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混合;
(五)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亂倒油水混合物;
(六)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真實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八)將餐廚廢棄物在產生後24小時內交付給取得服務許可的收運單位;
(九)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交給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畜禽飼料。第十二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許可。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鼓勵和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壹體化運營。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封閉專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氣擴散、防遺撒和防滴漏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
(三)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控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停放工作機械、設備和車輛的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