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行駛4停4停是違法的,非廣州中小客車在管制區域內最多可以連續行駛4天。行駛4天後,如果要在管制區行駛,必須停駛4天以上。如果車輛不停駛,或者停駛時間不足4天,就違反了管理辦法。對違反“四停四停”管理措施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的自然天數計算違法行為次數,每輛車每自然日處罰壹次。每次罰款200元,記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