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收到工商部門的提醒短信後,應及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
2、年報公示完成後,企業可向工商部門申請遷出經營異常名錄;
3.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報信息的,將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
4.企業應當保證公示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稅務年報的基本概念:
1.稅務年度報告的定義:稅務年度報告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的規定,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稅務資料的行為;
2.稅務年度報告的目的:稅務年度報告的主要目的是讓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經營狀況和稅收收入情況,以便進行稅收征管和風險管理;
3.年度納稅報告的內容:年度納稅報告通常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稅務登記表、納稅申報表、稅收優惠清單等。
4.納稅年度報告的時間:納稅年度報告的時間壹般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後的壹定時期內完成,具體時間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確定;
5.納稅年度報告的對象:納稅年度報告的對象包括依法需要進行年度財務報告的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綜上所述,企業在收到工商部門的提醒短信後,應及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以便及時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避免因未按時公示年度報告信息而被列入異常名錄的不良後果。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披露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滿三年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未發生第壹款情形的,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從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