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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電動車新規

法律解析:《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於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壹)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盜竊、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沒收號牌,並處五十元罰款;

(三)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全或者不清晰,或者故意汙損、遮擋號牌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四)駕駛非機動車、牽引動物、用手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其中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五)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改變技術參數的非機動車,影響駕駛安全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客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七)非機動車裝載未采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飄散等道路交通狀況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法律依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1)於1年5月正式實施,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客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壹)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盜竊、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沒收號牌,並處五十元罰款;

(三)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全或者不清晰,或者故意汙損、遮擋號牌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四)駕駛非機動車、牽引動物、用手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其中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五)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改變技術參數的非機動車,影響駕駛安全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客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七)非機動車裝載未采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飄散等道路交通狀況的,處以二十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