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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禁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禁毒、戒毒管理和服務。

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四條禁毒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毒、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禁毒工作的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將禁毒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平安建設的重要考核內容。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組織制定禁毒工作計劃,督促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務以及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應當設立辦公室,明確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禁毒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制定禁毒工作責任制,定期向同級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偵查、毒品案件查辦、禁毒宣傳、吸毒人員排查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娛樂場所和經營服務場所禁毒管理、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指導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禁毒法治宣傳教育,負責所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場所的管理,指導和支持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對戒毒醫療機構或者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因吸毒引發的精神障礙的防治進行指導。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和支持禁毒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等禁毒社會服務,加強對誌願者的指導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禁毒工作捐贈,並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禁毒社會服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人員的職業防護和培訓,根據崗位要求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預防和減少禁毒工作中的職業風險,維護禁毒人員的權益。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禁毒科技成果轉化,開發、引進和推廣先進的禁毒技術、設備和戒毒方法。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禁毒工作人員,依法做好禁毒宣傳教育、社區戒毒等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在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中規定禁毒內容,加強對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禁毒宣傳教育,協助開展禁毒相關工作。第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和保密制度,為舉報人信息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將禁毒宣傳教育與法制、道德、衛生、科普教育相結合,根據禁毒工作實際建設或者確定固定的禁毒宣傳教育場所,向社會免費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

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編寫制作禁毒知識書籍、音像制品、互聯網數碼產品等。,依托各類禁毒宣傳教育基地、科普館和流動宣傳教育服務站,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在國際禁毒日等時間節點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