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的行為。(壹)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的客觀要件;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表現為非法出售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的具體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的開具僅限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或者代開發票;禁止購買和倒賣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使用發票的,只能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所以,除了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出售各種發票外,其他出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對於出售,應當從狹義上理解,不包括出借發票而不從中獲利的行為。名義出借但實際非法出售的,應當根據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非法購買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認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倒賣,某次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罪的壹個環節,應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是供自己用於其他非法目的,不構成非法出售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行為或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進行虛報冒領、挪用公款等。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是指收購廢舊商品、運輸發票、農產品的發票,不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由於本節還專門規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而不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由於本節還規定了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除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這裏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向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所有不是從稅務機關購買的發票都是偽造和未經授權制造的。出售偽造的、未經批準的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增值稅發票的,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但不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二)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本法主體為壹般主體。第壹次非法出售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只能由依法向稅務機關購買此類發票的單位或個人以及負責出售此類發票的稅務人員進行;進壹步倒賣此類發票的,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據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三)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的主觀要件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是故意犯罪,只能構成直接故意和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出售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銷售,那就必然意味著它有盈利的目的。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允許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我國已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除外)在出口時退還所征稅款的制度。它是中國稅收政策的產物。1985年初,國務院對我國稅收政策和外貿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決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從事外貿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1988 1月開始實施全面徹底的退稅。對屬於產品稅和增值稅征收範圍的產品,按照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出口應退稅款全部由國家預算收入返還。1991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建立了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於鼓勵出口,擴大和占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有少數企事業單位借機以虛報出口的方式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它不僅嚴重破壞了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幹擾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實施,也給國家財政造成了嚴重損失。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以虛報出口等欺詐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騙稅是以退稅為基礎的。目前,我國的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壹般退稅,壹種是出口退稅。壹般退稅是指因稅務機關誤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錯誤,或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原因造成的退稅。、造成多證或虛開稅款的,按照規定將多證或虛開稅款退回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代收代繳稅款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準的減免稅。這種退稅屬於正常退稅,如果行為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則屬於壹般騙稅。由於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原始稅收憑證對壹般退稅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壹般騙稅只按偷稅論處,數額較大的可以按偷稅論處。出口退稅不同於壹般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了鼓勵人們走出去,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超證、假征稅或減稅而導致的退稅。所以騙取出口退稅比壹般騙稅危害更大。l、行為人采取了虛假出口等欺詐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1)與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串通,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會主動找到相關外貿企業,以“回扣”為誘餌,開出各種條件,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尋找國外客戶代理,代理出口報關等。國外公司做出承諾後,不法分子以外商的名義發出訂單,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作為國外代理與外貿企業簽訂出口協議。同時,不法分子勾結國內非法生產銷售企業,以組織國內“貨源”為名,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不法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提供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獲取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據,代理外貿企業開展所謂的“出口報關”業務。(二)與境內非法生產、銷售企業串通,非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遊走於全國各省市,通過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開票價格(壹般按開票金額比例計算),獲取這些不法企業開具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發票的商品名稱通常是皮革制品、服裝、電器元件等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日用商品,開具發票的單價通常是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壹些不法分子直接或間接與國內非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系,從企業取得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己填寫,或者坐地起價,購買非法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與境內外不法商人勾結,與外貿企業非法轉移外匯,獲取非法利益。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誌外貿企業貨物出口完成的重要憑證,因此是犯罪分子實施壹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必須完成的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互勾結,以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為由,向境內外企業借入外匯,向外貿企業非法轉移外匯;有時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手段將從我國境內取走的外匯非法匯往境外銀行,然後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外匯轉移交易。這種非法匯款的價格通常遠高於正常匯款價格,不法分子從這種非法匯款的差價中獲取了巨大利益。雖然國內外貿企業在非法外匯轉移中也相應造成了損失,但為了彌補這種損失,並從中獲得壹定的“利潤”,不得不鋌而走險,利用不法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壹旦不法分子和外貿企業的這種非法交易成功,雙方都會從中獲得可觀的利益,最後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會遭受巨大的損失。(四)采取賄賂或者欺騙手段,非法獲取加蓋海關驗訖印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采用四種手段:壹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印章,編造貨物已申報出口的事實。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少報多報,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偽造實物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編造貨物已申報出口的事實。三是利用海關監管和檢查不嚴的漏洞,用假貨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檢查印章,隱瞞無貨出口的真相。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報關,然後通過少報多報的方式,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不法分子租用他人物品,出境後壹般以走私或價值較低的方式申報人境。壹批貨物重復使用,從事貨物的“旅行”。這種編造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目前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常用的伎倆。值得壹提的是,在沿海壹些重要口岸,發現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活動。這類人通常被稱為“托運人”,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依法嚴厲打擊。2.行為人必須采取欺詐手段,如虛報其生產或經營的貨物的出口。如果其生產或者經營的貨物不是虛報出口,而是以出口退稅為名,采取偽造或者賄賂等手段,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不構成本罪,應當是詐騙罪。3、騙稅必須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沒有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虛報出口,偽造、變造、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的,不能構成本罪,屬於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應以詐騙罪定罪。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金額必須達到壹定標準。根據本條規定,此標準為1萬元以上。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本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補助,沒有出口權的單位是不可能享受到這種優惠的。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1)享有出口自主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業。前兩個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構成本罪的主體。在後壹種情況下,委托方雖然沒有直接出口經營的權利,但仍有權享受出口退稅的利益,因此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至於代理人本身,其擁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由於產品出口後因最高質量等原因被退回,稅務機關多付了退稅款。因為沒有騙取稅款的犯罪故意,所以不能以騙取退稅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還多繳稅款。如果出口企業出現失誤,還可以按日收取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壹般是為了實現國家要求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創匯任務,並從中抽取壹定比例的出口傭金。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