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有的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甚至在申請貸款時誇大其履行職責的能力,編造謊言,到期不還。這種貸款糾紛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兩者應把握以下四點:
(1)如果存在到期不還貸款的結果,要看申請貸款時行為人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是否清楚這壹點。如果妳不能履行合同,妳就沒有完全理解它。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騙貸罪,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雖然行為人到期後不能還款,但如果貸款確實用於指定項目,壹般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騙取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論處。
(3)要看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是否積極還款。如果行為只是口頭上承認還款,實際上並沒有積極籌措資金準備歸還,則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也沒有違約,所以不壹定存在詐騙的故意。
(4)綜合上述因素,可以從多方面綜合考察行為人通過做客觀行為的主觀心態,從而發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