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六條,車管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在科目壹考試合格後,可預約參加科目二或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以連續參加考試。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申請人可以在當天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申請人可以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管所60日內無法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考場預約考試。車管所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考試預約系統,利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為申請人預約考試。
擴展數據:
關於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要求的規定:
1.車管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宣誓儀式的當天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計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管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進行道路駕駛技能培訓。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許可駕駛種類的考試。
3、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凡已繳納罰款的,該記分將被清零;雖然分數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
廣東省人民政府-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