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幹部事假
事假3天以內,向分管領導(鄉鎮黨政副職)請假;
超過3天的事假,由分管領導向黨政正職報告,征得正職領導同意後,副職給予請假。
2、領導幹部的事假
原則上,所有副鄉長如果不能在崗位上工作,必須請假0.5天至5天,必要時,其所在崗位的鄉長應向鄉黨委書記報告或通氣。
人大主席、副書記需要請0.5-5天事假,必須向黨委書記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