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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毒老太怎麽判?

7月29日,揚州市公安局通報,毛老太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刑事拘留。

那麽,像毛太太這樣的行為會受到什麽樣的法律制裁呢?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公民或者組織不配合健康報告和防疫管理的,可能要承擔相關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和危害程度。

第壹類,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也就是說,在疫情期間,政府啟動緊急狀態時,拒不執行相應防疫命令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毛太太的行為只是不值得合流,或者抗拒隔離措施,就會受到上述行政處罰。顯然,毛太太的行為模式已經超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所列的情形,其危害程度遠遠高於行政案件的範圍。

第二類,刑事責任。

不配合防疫管理,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明確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5438、2020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正式頒布,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進行了修改,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在本罪範圍內。

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其他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根據現有的舉報和公安部門通報的情況,毛女士可能構成犯罪。毛夫人拒不執行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借用他人綠碼,離開隔離住所,前往非疫情風險區,成為揚州市首例確診病例,致使他人感染新冠肺炎,符合本罪特征。至於後果是否特別嚴重,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還要看衛生部門最後的追查結果,以及有多少人因為毛太太的行為直接造成了新冠肺炎,造成的損失大小來判斷是否屬於刑法中“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如果不配合防疫政策,在疫情期間以暴力阻礙防疫,也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教育部高等學校《關於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三類,民事責任。

毛夫人隱瞞行程,私自離開隔離點,拒絕透露行程,導致疫情在揚州蔓延。據她初步判斷,她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接受刑事處罰的同時,可能還需要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明確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或者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說,被害人(即因毛夫人犯罪行為而感染新冠肺炎的被害人)在毛夫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檢察機關還可以代表國家和集體向毛夫人要求民事賠償。

當然,受害人也可以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賠償,不必在刑事訴訟中壹並提起民事賠償。提起民事賠償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該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