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手續的流程是:
1.與領導溝通協商,表達辭職願望,得到領導同意;
2.與其他同事交接相關工作;
3.盤點相關辦公用品並返還給公司;
4.在人事部門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
5.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證明已經離職。
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員工離職後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導致員工無法在新的工作單位辦理勞保,無法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無法深造,失去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賠償發生爭議後,勞動者應當在60日內及時將爭議提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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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