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但據了解,法院現在的實際做法是,收到當事人起訴狀後,會當場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如果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狀,會給當事人壹張收據讓他們交受理費,表示已經受理了當事人的案子,當事人就回家等開庭。如果當事人的投訴不被受理,壹般會告知當事人不受理的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據不予受理的裁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起訴書送到法院,會當場決定是否受理。有立案通知書,駁回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當事人可以查詢立案情況,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反映,進行咨詢和監督。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