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幣是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拒絕是違法的,但法律沒有列出拒絕的處罰措施。
任何人遇到拒絕都可以向人民幣主管機關即中國人民銀行投訴。另壹方面,作為經營者,也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有權選擇支付方式,只要貨幣合法流通。拒絕某個版本的紙幣,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侵犯。
如何構建長效機制,營造良好的現金環境?
做好宣傳工作。除了支付功能,現金還有很多價值,比如培養財富觀念、傳播文化、維護國家形象等。我們應該引導公眾正確對待現金的地位和作用。
改善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提高現金服務水平,提供安全便捷的現金服務。商家應在保證現金接受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支付方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加強引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時,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各類主體要設身處地,協商解決支付方式選擇問題,合理反映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