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費的具體情況: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提起訴訟的原告壹般會預繳案件受理費,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預繳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預繳。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訴時預交反訴費用。雙方都上訴的,上訴當事人應當分別預交。
2.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受理費和上訴費,又未申請延期的,按自動回避處理。
3.具體訴訟費用誰來承擔?待案件審理結束後再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1)壹般情況下,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
(2)原告和被告各有勝負時,人民法院判決訴訟費由雙方分擔,原則上按勝負比例分配;
(3)敗訴方是幾個人的訴訟時,法院可以根據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益,確定每壹方應承擔多少,為自己利益而設計的訴訟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應由當事人承擔;
(4)撤訴的,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五)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費由雙方協商承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6)壹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二審通過調解解決,由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二審法院判決;
(7)離婚案件訴訟費的負擔,不能簡單地以案件的輸贏來確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8)原告勝訴的,法院應當指令被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九)當事人是公民,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二、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
1.書面證據。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和圖畫來表達人們對某壹對象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
2.物證。凡證明部分或全部事實需要通過物品的外觀、特征、質量加以證明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帶、錄音帶所反映的圖像、聲音,或者利用儲存在計算機中的數據來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證據,都稱為視聽資料。
4.目擊者證詞。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的情況,應當經人民法院傳喚,在法庭上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審訊記錄。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親自對與糾紛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拍照、測量,並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8.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四條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