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物業服務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的檔次、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分層次定價。住宅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分類分級制定基準價,浮動幅度不超過15%。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考核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首次核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且已實施三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前30日向所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等級復核。達不到原服務水平標準的,應當整改。達不到標準的,予以降級。實施期滿未申請復核的,取消物業服務等級認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繼續收取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收費行為的,將作為企業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條按照鼓勵技術先進、優質優價的原則,獲得國家(區、市)物業管理示範小區榮譽稱號的項目,其物業服務費可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和業主大會同意,經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按項目現行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獲得全國物業管理示範社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可上浮10%;
獲得自治區級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可提高8%;
獲得市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可上浮5%。
第十壹條、達不到法定交付條件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導致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達不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應當相應減少物業服務收費,建設單位應當補償物業服務企業差價。相應的物業服務等級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後,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照市物價部門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按月繳納物業服務費和電梯維護費。已納入物業服務範圍,但物業尚未交付給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和電梯維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
第十三,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預收物業服務費約定的,根據業主自願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預收不超過壹年的物業服務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和環衛管理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專業經營單位和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收費,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收取相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修進行指導和監督。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收取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服務費),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另行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裝修相關的其他費用。如裝修押金、裝修押金、裝修管理費、裝修通行證費、裝修電梯使用費等類似費用(遺失重置費除外)。
因集中裝修、搬運材料造成電梯轎廂、樓道墻壁、地板、扶手等* * *用部位和設施設備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和裝修單位(裝修人)可以協商給予壹次性修復賠償,集中裝修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統壹修復。
第十五條、實行社區壹卡通管理,建設單位應向業主提供4張卡(包括IC卡等。)免費。業主申請多項配置或者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理許可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成本收取費用。通行證制作成本的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後,住宅區內新配置或者升級智能門禁系統的,建設、升級和日常維護費用的解決方案以及門禁卡發放數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依法協商決定。
第十六條。利用物業的* * *部分和* * *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收益主要用於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七條、住宅區(包括商業、辦公、住宅樓)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優先為住宅區業主辦理停車月票。
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停車位(車庫)停車,應當繳納停車服務費和車位租賃費。車輛停放服務費用於停車位(車庫)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保潔、秩序維護、公眾責任保險等。車位租賃費主要用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業主在自有車位(車庫)停車應繳納停車物業費。車位物業費用於車位(車庫)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清洗。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特種車輛在小區執行公務時停車不需要付費。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其他外來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約定免費停放時間;超過約定免費停車時間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業主* * *擁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 *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和車位租賃費,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同壹小區露天配套停車場車輛停放的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收費收入單獨建賬,並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物業服務收費必須按規定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水平、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開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接受市價格、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的監督。
除本細則規定的費用和業主自願委托提供特定服務的費用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收費起始時間、違約責任、合同終止等內容。凡涉及購房者利益的,協議應壹致。
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部分收入的收支賬目。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有權拒付。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業主拒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償。
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市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超出政府指導價的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
(二)獨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業主自願委托提供專項服務和特定服務的除外);
(三)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和收費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壹條本細則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執行。物業企業需要調整物業收費標準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並在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標準公示備案後實施。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本細則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三條全市十二個縣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桂林市物價局《關於制定桂林市物業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的通知(試行)》(市物價局[2008]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