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專項維修資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資金使用範圍;
2、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
3、涉及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同意。
二、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有:
1,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主要用於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
2.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或者更新的,方可使用維修資金。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3.維修資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理財外,禁止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